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经省药品机制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台州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卫生计生委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2月21日
台州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采取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二、价格谈判主体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 鼓励各公立医院自主开展价格谈判,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也可跨区域自愿联合采购。市级公立医院可以独立的个体,或与县(市、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或加入县(市、区)采购共同体的形式,进行采购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待条件成熟后以市为单位实施集中采购。
三、价格谈判范围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价格谈判要求 (一)带量采购 各采购主体(含采购共同体,以下同)要以实际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根据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在我省药品采购目录内,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或多家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进行遴选,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开展价格谈判工作,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带量采购。 (二)自主采购 各采购主体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量价挂钩成交确认,量价挂钩成交确认结果必须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各采购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 (三)阳光采购 各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量价挂钩成交确认结果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各采购主体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五、推行两票制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压缩中间环节,有效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差额上缴同级财政 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鼓励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适当让利给患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每季度清算一次,清算后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经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财政将上缴资金的85%预拨给医疗机构,剩余的15%上缴资金由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二)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其中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下的(含),给予2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1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医保基金支付的预付款作暂付款处理。各级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 (三)规范药品使用管理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责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坚持合理用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使用的药品。继续推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规范药品的配送和药款结算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五)如实反映采购数据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上报相关药品价格及采购数据。并将实际发生的交易相关信息数据如实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反映。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对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差额部分的统筹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医保尊龙凯时网娱乐最新版的支付方式改革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的改革。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医疗机构采购账号清理、资金结算、系统对接和医保资金预付等工作,配合省里稳步推进药品采购“三流合一”新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强药品采购监管 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加快建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要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强化对药品采购机构、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本方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请于3月1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于2017年3月底前启动价格谈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