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投标人:
根据《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低价药中标产品参照价梳理规则》和《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低价药中标产品参照价梳理的补充规则》,结合企业申诉,我中心对第一次梳理后至11月30日前递交了申诉的在线交易低价药产品的参照价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布(具体详见附件),相关产品的参照价即日起调整。
投标人需协调配送企业做好低价药产品的挂牌和供应工作,其最高销售价格必须符合低价药政策,如有不符,投标人应及时递交书面申请调整价格。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违反低价药政策的,我中心将上报至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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