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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作者:政府事务部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日期:2014年6月30日 18:01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现将我省增补的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现将我省增补的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需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低价药品退出规则及政府定价药品相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对不合理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测,并向省局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常用低价药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7〕27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第二批常用低价药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8〕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增补的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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