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尚需巩固,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医疗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改革的综合性和联动性有待增强,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拓展深化改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二、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三、改革管理体制
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八、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九、加强上下联动
十、强化服务监管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