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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浙人社发〔2017〕100号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 日期:2017年8月25日 08:22

摘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浙江省医保支付范围。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统一纳入浙江省医保乙类药品管理。

三、继续使用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按浙江省现行规定执行。停止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

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与浙江省药品目录编码的衔接,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药品目录编码库更新维护。

五、定点医疗机构确保新增医保药品供应。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可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政务公开-表格下载板块下载。

七、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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